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二)适用对象
疫情期间,承租上述实施主体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执行口径
对承租实施主体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2月5日起算,予以三个月房租减免,其中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疫情期间承租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高于本通知要求。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执行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直接向实施主体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审批承租人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告知申请承租人,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建立档案,逐笔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
(二)依法依规减免房租。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微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持企业积极减免房租,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免收房租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核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各实施主体应及时报送房租减免实施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房租减免情况由市属出资企业汇总报其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政策执行中,实施主体相关困难问题,政策建议、支持措施等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期限与《政策措施》一致。
(二)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在绵阳市境外的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企业比照本通知执行,也可根据《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细化措施。在绵的央省和外地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系。市国资委联系人:余佰宣,电话:2225393,邮箱:280074573@qq.com。市财政局联系人:王翔,电话:2231652,邮箱:479083695@qq.com。
特此通知。
绵阳市国资委 绵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