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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4 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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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制定出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规范,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思想,正确对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本《规范》共六个方面十三条,按总体判定标准+具体事项清单的模式进行管理,总体判定标准可单独适用,具体免责事项清单不可单独适用,只有在符合总体判定标准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规范》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判定标准。容错免责坚持“事业为上、鼓励担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审慎稳妥”和“容纠并举、违规必究”四项原则。重点针对企业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等方面的常规性经营投资事项,以及企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治理结构、技术研发等方面有较强探索和较大突破的改革创新事项,逐一明确应予容错免责的界定标准。特别是对常规经营投资事项与改革创新事项、正常决策程序与紧急状态决策程序、完全免责与从轻减轻责任作出明确区分,形成层次逻辑清晰、容易理解和操作的容错免责“总体判定标准”。

二是明确容错免责管理模式和免责事项清单。该办法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通过列示“在重要事项决策及实施中”“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中”等经营投资活动的典型表现形式,形成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16项具体免责事项清单,有利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形成明确预期与合理预判,敢于合规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免除后顾之忧。市国资委将持续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清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增加、删减等措施动态调整免责事项。

三是明确容错免责的运用程序。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追责时,在追责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向追责机关提出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书面申请。追责机关的专责机构从事实、理由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束后,追责机关的专责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为准绳,提出是否予以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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