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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正式披露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07 文章来源:燃气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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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已由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增资扩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简介

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颐科技公司”或“本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是市属国有全资公司,现有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中,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燃气集团”)持有的国有股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800

800

100

总计

800

800

100

二、增资企业的财务及资产评估情况

依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4]川A2058号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经审计归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00.86】万元人民币。

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800.88】万元人民币。本次评估结果已经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备案号:燃资评备2024002号。

三、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430.77-800万元,增资后新股东拟持股比例为35%-50%,拟征集投资方数量1,允许联合体投资,拟募集资金(挂牌价格)金额不超过800.88万元,最终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以竞争性谈判为准。

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权结构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比例

%)

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800

100

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800

50-65

新股东

430.77-800

35-50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投资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意向投资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等方式申请投资(须提供承诺函)。

(三)本次增资扩股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金额100万元,缴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增资企业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企业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8.《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增资企业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增资企业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增资企业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六、挂牌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限20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期满无合格意向投资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为止。

七、其他披露事项

(一)能颐公司为绵阳燃气集团为开发富乐山土地((绵城国用(2004)第00535号)面积约159亩,产权人为燃气集团物资分公司(原燃气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目标土地)成立的项目公司。后续燃气集团将在条件成熟时将目标土地增资至能颐公司,本次增资新股东负有按持股比例向能颐公司货币增资的义务。潜在投资人应对土地相关情况开展充分尽调。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尚未缴纳完全的情况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4月6日通过合法拍卖取得该块土地(绵城国用(2004)第00535号),当时合同附件约定,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2700万元人民币,其中2106万元(征地成本费)由乙方(受让方-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核算,剩余594万元(政府收益及补提2%的出让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出让方-市国土资源局)。 因历史原因,目前尚有294万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将在本次确定增资方后,由能颐公司股东绵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三)地块不在城市开发边界之内。因历史原因,地块未被划入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若要启动房地产开发销售,必须完善国土、规划、住建等手续。新股东将配合处理本条上述相关事项。

(四)地块中(A19、A24)共64亩有规划指标,剩余95亩土地未明确土地性质和规划指标。A19地块规划指标:用地性质为娱乐康体用地;地块面积为40亩。A24地块规划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设施用地;地块面积为24亩。现有规划指标的A19和A24两地块,被纳入富乐山风景名胜保护区,该情况可能对调整开发边界有影响。相关开发前期事项,由新股东配合处理。

)存在地中地。地块中存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的一块土地,面积约5.7亩,用途为配气站,现该站主要功能未投入使用。2003年12月,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与燃气集团房产分公司签署协议,同意对配气站及附属设施进行搬迁。

本次正式披露事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国资委网站、绵阳日报绵阳燃气集团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8228025058

联系电话:13990161919

绵阳能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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