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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6 文章来源: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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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国有企业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绵阳市国资委       

    2024年6月19日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及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绵阳市财政局等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守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文化习俗,规范投资,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境外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出资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出资企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对投资实施后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定期开展审计工作;

    (二)科学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依法科学决策境外投资事项,履行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和境外经营的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四)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强化项目投后管理,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和业绩考核制度,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责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原则、策略和回报要求;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七)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八条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将其纳入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列示境外投资规模、投资方向与结构、投资国别等,并按照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属国企开展境外投资决策时除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报审材料外,还应当报送境外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第十条 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以下投资:

    (一)开展非主业投资。

    (二)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三)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四)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五)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地区)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六)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 禁止市属国企开展以下境外投资: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对于境外控股企业,企业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安排等,保证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控制权,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出资企业从严控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于法律手续办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第四章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过程管控,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企业要严格规范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相关合同、文件等法律文本的审查,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招标、设计、过程控制、验收、结算等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按规定报告。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述情形均属于重大不利变化:

    (一)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二)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出资企业要将其纳入投资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为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和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要定期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市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并落实财务报告、境外投资事项报告及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机制,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达不到预期收益的,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等机制,落实投资止损、纠错制度。出资企业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境外企业运行情况专报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中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效益指标作为境外投资业务经营和决策等人员团队经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境外投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实施相关要求:

    (一)境外投资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及项目执业人员应具备开展境外业务的资质及成功的境外项目经验;

    (二)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工作;

    (三)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十二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资风险管控要求

    (一)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投资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

    (二)开展境外投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以引入中央企业和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或机构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四)企业应及时获取海外政治变化、安全提醒等预警信息,有效利用国家对海外经济、政治、社会、舆情风险的研判成果,一旦触发投资项目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五)企业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六)企业要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注重跨文化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责任追究

    二十出资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出现违反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容错纠错相关规定。

    第八章

    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实施的向下属境外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相关行为视为流转事项,但出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境外资产的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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