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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0 文章来源: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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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属监管企业:

    《市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绵阳市国资委2026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市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防范市属监管企业无序设立子企业、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等突出问题,加强全级次穿透式监管,推动市属监管企业规范子公司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监管企业,是指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视为产权1级。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市属监管企业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

    第三条 规范子公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主业实业规范子公司管理,有进有退优化布局结构,更好发挥其在服务战略使命、做强实体产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依法设立、合规管理、规范发展。

    (三)强化管控。实施穿透式监管,层层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内控体系,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看住一级、一级管住一级,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为目标,督促指导市属监管企业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子公司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是子公司管理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规范子公司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严控法人户数总量

    第六条 法人户数增长应当与主业发展、效益提升相匹配,市属监管企业当年法人户数总量的净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三年国有资本回报率平均值。前三年国有资本回报率平均值为负或近一年亏损面较上一年扩大的市属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法人户数。

    新设市属一级企业在初创期内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子公司,法人户数总量净增长幅度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法人户数压减,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压减:

    (一)存在连续三年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或资不抵债,或无资产无收入无人员等情况的(服务国省市战略使命、承担能源保供等功能性任务除外);

    (二)项目公司的项目已结束或停止运转的;

    (三)为获取项目设立的公司但项目落标的;

    (四)因境外上市、海外发展等设立的SPV公司已无法实现风险隔离、境外税务筹划、投融资等目的的。

    第八条 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新设的子公司,不纳入法人户数总量控制范围。

    第九条 为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对年度新增法人户数达到控制线的企业,因落实国省市重大战略、布局“587+”重点产业建圈强链,确需新设(或并购)公司的,按照《支持市属监管企业提质增效十条措施(试行)》实行“一事一议、优先审核”,给予先新增后补充指标支持。

    第三章 规范子公司设立

    第十条 常态化实施新增法人层级管控,除战略需要、政策因素、风险隔离等特殊情形外,新设子公司产权层级原则上不超过4级。

    第十一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结合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新设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并购或新设子公司:

    (一)不符合法人户数总量控制要求的;

    (二)新设子公司所涉及的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中期调整的。

    被并购企业下属有多个子企业的,新增法人户数整体视为一户。

    第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视为产权层级1级,可下设产权层级不超过4级的子公司。

    第十三条 新设子公司应按照《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办法》履行审批、审查或事前报告程序,不得先设后报。

    第十四条 新设子公司在市属监管企业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请示(报告)文件;

    (二)市属监管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公司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方案应说明新设公司的产权层级、管理层级以及法人户数总量增长是否达到控制线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

    (五)资金来源说明;

    (六)合作方(如有)基本情况、选择过程、工商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合作协议等;

    (七)法律意见书;

    (八)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法律意见书等报告应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新设境外企业的,需经市属企业集团决策,不得将决策权限下放。按照《国有企业境外资金业务管理办法》(财资〔2025〕170号)要求,新设境外企业应当留存决策记录,记录参与决策的全体人员名单,以及相关人员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情况,在完成企业内部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严格子公司管理层级

    第十六条 对各层级企业加强管控,实施穿透式精准监管,最长管理层级须控制在4级以内,坚决杜绝利用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管理失控。

    第十七条 市属监管企业应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认真对照《管理层级界定标准》(见附件),认定子企业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实现扁平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 新设子公司应明确管理层级,在填报四川省国资委国资监管平台时同步完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属监管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子公司管理层级,调整应与子公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以及子公司产权层级、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员工数量等指标挂钩。确需调整管理层级的,调整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国资委国资监管平台中同步完善信息。

    第二十条 子公司管理层级调整备案,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文件;

    (二)市属监管企业党委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三)公司基本情况和管理层级调整必要性研究报告;

    (四)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按上级政策要求接收、以市场化方式并购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年内将管理层级压缩到4级以内。

    第二十二条 市属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应加强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层级信息填报管理,明确填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数据填报内部审核流程,确保填报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五章 优化子公司管控

    第二十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公司章程和战略定位、业务结构等合理确定总部权责事项清单,明晰对子公司的授放权事项,合理限定对子公司运营管控事项范围,剥离应由子公司独立决策的经营事项,推动子公司高效运转,激发内生活力。

    第二十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可综合采取外派董事和财务(审计)负责人、巡察、审计、日常监督等方式,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子公司运营管理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强化各级次子公司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重大担保借款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子公司运行规范情况动态调整授放权事项。

    第六章 加强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于当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子公司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子公司运营情况、压缩管理层级、严控法人户数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动态监管市属监管企业产权层级、管理层级和法人户数变动情况。

    (一)对市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二)将规范子公司管理纳入改革工作年度考核,对产权层级和管理层级超过管控底线、法人户数净增幅突破要求、违规新设子公司、上报数据不真实等情况,在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出现重大违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管理层级界定标准

    附件

    管理层级界定标准

    管理层级是指各级管理主体之间的层次结构,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的管理主体之间算作一级管理层级;管理层级非产权层级。管理层级的数量是指从最高管理主体到最低管理主体之间的层级数量。

    管理主体是指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任免、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具有主导权的单位。其中,处于最低层级的管理主体,仅满足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条件。

    企业所处管理层级的测算公式为:企业所处管理层级=该企业产权层级—不构成上下级管理关系的产权层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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