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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8 文章来源: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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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市国资委机关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机关选聘中介机构,纳入四川省、绵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咨询中介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法律、代理、经纪、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工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选聘工作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兼顾成本、质量与效率。市国资委和企业(以下统称“选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自行组织开展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第二章选聘条件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并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

(四)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向选聘单位提供符合第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

选聘单位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比选;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选聘。

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事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选聘方式按本办法执行。

其他类型的中介服务事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公开比选方式实施。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可预计、日常业务范畴的经常性项目,且中介服务质量均衡、价格透明的;

(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项目有特殊要求、专业性强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或质量要求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或不宜公布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服务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为5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选聘单位利益受损或重大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选聘单位利益受损或重大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中介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且后续或关联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第十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每选聘1家,参与报名选聘的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

第十经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选聘价格、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十五 选聘单位应当按照《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指引》要求,做好选聘工作信息公开。

十六 选聘单位在开展选聘活动时,可以依法依规委托代理机构实施,自身具备选聘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实施。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组建由不少于2个部门或来源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将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标单位批准。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并作为招标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发出招标文件。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交接登记、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中介机构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并按选聘单位内部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同部门或来源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且外部专家的人数不低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60%。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机构。

(八)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九)招标单位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中介机构。

(十)招标工作小组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向中标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 公开比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单位承办部门牵头,成立比选工作小组,制定比选工作方案和比选文件,明确比选规则,并将比选工作小组和比选工作方案报经选聘单位批准。

(二)比选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公开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5日前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发布

(三)比选申请中介机构按照比选公告的条件报名,领取比选文件,并根据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时限要求,向比选工作小组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含服务项目报价)。

(四)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应由不同部门或来源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确定比选对象。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规则对比选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比例确定比选对象。

(六)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比选对象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对象的价格等信息。

(七)确定中选中介机构。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规则和比选对象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中介机构排名。

(八)选聘单位审核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中介机构。选聘单位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九)比选工作小组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公布比选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选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综合评价谈判结果,确定中选候选中介机构;

(四)选聘工作小组形成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并签字确认;

(五)选聘单位审核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六)选聘工作小组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公布谈判结果,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七)选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二十 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形成谈判结果报告,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四)确定选聘结果;

(五)选聘工作小组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公布选聘结果,向中选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选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 选聘单位的选聘报批程序,由各单位依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确定。其中,因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原因采取邀请招标选聘方式,或因本办法第十二条二、三、四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其选聘工作方案和选聘结果应当由选聘单位集体决策。

第二十 选聘中介机构,除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高限价以外,一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保障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

第二十 市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各使用中介服务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费用报销事宜。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中介机构服务期限

第二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选聘应当坚持“一事一聘”、选聘合同“一事一签”,中介服务约定事项正常完成后,即终止合同关系。

第二十  属于常年为选聘单位提供顾问、咨询类服务或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单次选聘合同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履约期满后,选聘单位应当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行业主管部门对连续聘任期限有明确限制的,在达到最高服务年限后,选聘单位应当变更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

第二十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选聘单位的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 选聘单位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第二十 企业每年末将当年聘用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报送市国资委,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企业应当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并附注相关事例及情况说明。

市国资委不定期汇总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经查证,中介机构在近3年执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或因发生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近3年内,中介机构因重大执业问题受到市国资委不良通报或禁用限制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不宜作为选聘对象的不良情形。

三十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本企业下属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规范选聘工作程序,加强中介服务费用的预算管理。企业制定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或工作规程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三十一严禁将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规避本办法的执行;严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中介机构。

第三十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历,且在评标评审或谈判前严格保密。内部评标评审专家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和监督效果,不得全部从同一个部门或者同一个下属单位产生。不得聘请以下人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员或者投标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选聘事项的主管部门及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中介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因招投标有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宣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接触或联系。

第三十中介机构选聘过程应当全程留痕,所有选聘资料应当由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并归档备查。中介服务费用单笔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对评标评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送同级监督部门备案。其中,若因故需更改中介服务合同内容、金额或提前、延后终止合同等情形的,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决策,并由承办部门向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 选聘单位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选聘单位工作人员在选聘工作中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市国资委和企业要加强选聘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承办部门予以纠正,对于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或作移交处理。

第三十选聘单位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驻委纪检监察组受理;对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上”“至少”“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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