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关于《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8 文章来源: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 打印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绵阳市市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等规定,经多次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出资企业意见后,形成《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绵国资委发〔2023〕4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9年,市国资委出台《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在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为持续规范市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市国资委根据最新上委规定精神和监管工作要求,并结合日常工作中企业关注、反映的普遍问题,对原《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部分条款做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制度标题,删除原标题中的“试行”二字,并标注修订年份。修订后的制度名称为《绵阳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二是将原《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委内职能科室由财务监督科调整为政策法规科。后续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三是删除原《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第一项、第五项,并将保留项顺序作一定调整;四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2023年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按新的上位规定执行。删除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后续番号作相应调整;五是将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修订为:选聘中介机构,除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高限价以外,一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保障服务质量,不得将报价最低作为确定选聘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六是将原《试行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合并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结果运用”,后序番号作相应调整;七是将原《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订,主要是修改连续服务年限限制。《试行办法》规定连续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必须更换中介机构,修订后取消该限制,规定:单次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履约期满后,重新履行选聘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对连续聘任期限有明确限制的,在达到最高服务年限后,选聘单位应当变更中介机构。其修订理由为一是若无明确上位规定,对连续服务年限的限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二是企业对该条反映较多、异议较大,认为不利于工作延续和实际操作。八是将原《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由具体的财监科、党建科和企业监事会、监察部门调整为原则性表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选聘条件、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服务期限、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监督和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中介服务主要种类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选聘条件:规定了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等内容。在选聘条件上,规定了有执业资质、通过了年度检验、等准入条件。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每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选聘程序等内容。在选聘方式上,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践,确定了“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五种方式。第四章中介机构服务期限:规定:单次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履约期满后,重新履行选聘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对连续聘任期限有明确限制的,在达到最高服务年限后,选聘单位应当变更中介机构。第五章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中介服务的部门或企业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结果运用。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出资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和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义务和责任。第七章附则:对《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